舟山市图书馆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舟山图书馆(以下简称图书馆)志愿服务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是能够自觉自愿参与图书馆公益服务工作,不计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围绕图书馆工作项目为社会和读者提供服务和帮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界人士。
第三条 团支部负责组织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使用和服务等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章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志愿者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图书馆组织提供的培训和其他相关活动。
(二)在提供服务期间可获得图书馆的相应帮助和服务。
(三)志愿者享有监督、建议、批评、出入组织自由的权利。
第五条 志愿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舟山市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及时认真完成图书馆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
(三)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统一着装或佩戴统一的标志。
(四)不得以志愿者的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志愿者的服务内容
第六条 参与书库、阅览室的日常辅助管理,协助工作人员进行书刊整理、分类、上架等工作。
第七条 协助读者借阅、查找书刊,解答咨询。
第八条 为残障读者服务。
第九条 协助、参与图书馆读者调查,各种读者服务活动的策划设计、宣传筹备、知识传播、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十条 协助、参与翻译、朗读、美术、计算机应用等有专长需求的工作。
第十一条 图书馆需要的临时性、突击性任务。
第四章志愿者的招募
第十二条 报名条件
(一)年满15至60周岁,身心健康。
(二)热爱公益文化事业,具有奉献精神,有较为固定的时间用于图书馆志愿服务活动。
(三)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四)具有志愿服务经历者优先,具有翻译、朗读、美术、计算机应用等专业特长者优先,不受年龄限制。
第五章志愿者的管理与激励
第十三条 为了给读者提供更好的阅读环境,按照图书馆的实际需要确定志愿者人数,志愿者录取采取先到先得的方式。
第十四条 图书馆建立志愿者工作档案,向志愿者颁发用于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岗位、服务满意度和评语的《舟山市图书馆志愿者服务登记册》,为志愿者出具志愿者服务鉴定或社会实践证明。
第十五条 对于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故不参加志愿服务的,或有其他违反志愿者服务守则行为的,将取消该志愿者的服务资格及获得的志愿时长。
第十六条 根据志愿者工作表现按一定比例评选优秀志愿者,颁发图书馆优秀志愿者荣誉证书及奖品。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舟山市图书馆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舟山市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