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条款

发布时间:2022-07-05 16:54:08

舟山市图书馆文献损坏遗失赔偿规定

 

读者在利用文献期间,如有毁损、遗失文献的行为,借阅者或使用者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根据《浙江省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文献赔偿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遗失、损毁外借文献,原则上以完全相同版本抵赔(或经同意后用新版文献抵赔),并加付工本费(含芯片材料费)3元。具体规定如下:

1.期刊:按原价赔偿。

2.中文图书:

(1)10年内(不含10年)出版的,按文献原价赔偿。

(2)10年(含)-20年内出版的,按文献原价的5倍赔偿。  

(3)20年(含)以前出版的,自第20年起,按原文献的5倍并每提前一年增加50元赔偿。

3. 外文图书:按文献原价的3倍赔偿。

4. 特殊情形:

未标明价格的文献,参照同类文献价格后,按上述规定赔偿。

成套多卷本文献不能单册购买的,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以全套价格赔偿。赔偿时不得索取其他卷册。每册有单价,且复本较多,按单册价格计赔。

对无法确定出版年代的文献,由图书馆组织专家鉴定,根据鉴定意见处理赔偿。

 

浙江省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文献赔偿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各馆收藏的1949年以来提供外借的文献资料。读者在利用文献期间,如有毁损、遗失文献的行为,原则上须按本规定作出赔偿,如地方政府已出台相关文献赔偿政策,本规定参照执行。
    一、遗失、损毁信阅平台新书(书商直供)须以完好无损的相同版本抵赔。
    二、遗失、损毁其它外借文献,须以完好无损的相同版本或经协商,以新版本的文献资料抵赔,否则按以下标准赔偿:
    1.期刊:按原价赔偿。
    2.视听文献:损坏或遗失整套光盘中的一张或数张,按全套光盘原价赔偿。
    3.中文图书:

(1)10年内(不含10年)出版的,按文献原价赔偿。 

(2)10年(含)-20年内出版的,按文献原价的5倍赔偿。  

(3)20年(含)以前出版的,自第20年起,按原文献的  5倍并每提前一年增加50元赔偿。
    4.外文图书:按文献原价的3倍赔偿。
    5. 特殊情形:
    未标明价格的文献,参照同类文献价格后,按上述规定赔偿。

成套多卷本文献不能单册购买的,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以全套价格赔偿。赔偿时不得索取其他卷册。每册有单价,且复本较多,按单册价格计赔。
    对无法确定出版年代的文献,由图书馆组织专家鉴定,根据鉴定意见处理赔偿。
                             

 

  浙江图书馆党政办公室
   2021年2月19日印发